■ 新京報社論
4次抽查4次不合格,涉事失火酒店的災禍非偶然。這留下的“漠視消防隱患猛于火”警示,也該被汲取。
據新華社報道,8月25日凌晨4時36分,哈爾濱市松北區(qū)5A級景區(qū)內的北龍溫泉酒店發(fā)生火災,目前已造成19人死亡、23人受傷。事發(fā)酒店法定代表人張某平因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。應急管理部工作組勘察現場后指出,哈爾濱“8·25”重大火災充分暴露出了一部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的問題,教訓十分慘痛;并表示,將在全國開展消防檢查。
19條生命被無情的大火吞噬,令人為之揪心和痛心。雖然火災的原因還需進一步調查,但就媒體報道看,這起火災的發(fā)生恐怕不是偶然。
在黑龍江省公安消防總隊網站可查詢到,自2017年12月以來,事發(fā)酒店在6次消防監(jiān)督抽查中,有4次抽查不合格。不合格的抽查時間分別在2017年12月21日、2018年1月10日、2018年1月25日、2018年2月23日。直到2018年3月26日的消防監(jiān)督抽查,該酒店消防檢查結果才合格。
火災發(fā)生的一年前,當地媒體記者曾在北龍溫泉酒店走訪,發(fā)現該酒店有多處消防隱患,包括大廳“消火栓”門被遮擋,門框上“安全出口”指示燈不亮,更衣室未見滅火器或滅火器箱等。有住客早前也在網上反映稱,該酒店無明確消防標識,容易迷路。
4次抽查4次不合格,一個存在重重消防隱患的酒店,卻能一直營業(yè)至今,直至事故發(fā)生,讓人遺憾。當地有關部門的抽查顯示合格后,大火卻接踵而來,也不免讓人疑問,究竟是“合格”過后涉事酒店再犯舊病,還是并未真正地“合格”過?
都說“禍患積于忽微”,消防安全也容不得半點馬虎。消防管理是人命關天的大事,有關部門理當在執(zhí)法環(huán)節(jié)嚴格把關。既然在監(jiān)管中發(fā)現消防不合格,就該依法處理,在隱患未能消除的情況下,不能讓企業(yè)“帶病營業(yè)”,拿人的生命冒險。
《消防法》就規(guī)定,對于存在“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,不停止使用的”“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擅自投入使用、營業(yè)的”等情形的,責令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(yè)。
揆諸現實,很多火災都起于看似不起眼的細節(jié),事發(fā)過后追問漏洞看似“事后諸葛”;從情理上講,“承平已久”也容易讓有些單位警覺之心麻痹。但越是這樣,越不能將事后逼視和反思視作多余,這連著教訓吸取和亡羊補牢,也能在人頭頂懸起警鐘逼著其風險把控“拘于細節(jié)”。不惟事發(fā)酒店,其他所有單位都該這樣,多些“漠視消防隱患猛于火”的防患于細節(jié)的意識。
而對消防層面的監(jiān)管來說,也該避免“彈性執(zhí)法”帶來的后患。被查出消防沒有驗收或不合格,企業(yè)卻能正常營業(yè),諸如此類的情況若不根治,各類火災隱患也難以杜絕。
越慘痛的教訓,越需要足夠的反思厚度與之匹配,進而由反思生成“吃一塹長N智”的動力。而就該事故看,4次抽查4次不合格,涉事失火酒店到底有著怎樣致命的隱患?又何以能長期“帶病營業(yè)”?這些理應有清晰說法,這關系著反思的“靶向”,更關乎給19條生命一個交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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